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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4]10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4-08-30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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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8-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发文时间」2004083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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