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国税函[2000]35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00-11-20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7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车辆购置税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2000年12月20日前将省局第一批分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领用、开具、保管、销毁等制度,完善各环节的手续、资料,切实加强管理。
三、各地要调查前三年机动车辆销售情况,预计2001年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需求量,于2001年2月1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四、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办法,省局将进一步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2000年9月28日国税函[20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现就发放和领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证明是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凭完税证或缴款书开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凭证,每车一证,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二、车购税证明共分汽车、摩托车、挂车、农用车、电车和免税车六种,分别适用于购置不同车种的单位和个人。
三、车购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印制单位通过专车发运或机要运输方式,直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因时间紧迫又逢国庆假日,各单位务必指定专人值班,负责验收、分类登记数量以及起止号码,并出具收据。发现车购税证明有任何质量问题,均应及时上报。
四、各单位验收合格的车购税证明要立即存入票证仓库,专箱存放,标签注明车购税证明种类和存量,并确保安全。
五、车购税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下发至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各征收单位所需车购税证明直接向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取。
六、车购税证明的具体领用、开具、保管、销毁以及收发交接、帐簿设置、报表编制、使用检查等,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