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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浙江 发布日期 2013-12-25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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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杭州等五个城市开展电子发票试点和电子发票管理制度研究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自2013年12月25日起,在杭州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开始电子发票系统的上线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经过电子签名认证、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二、合法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凭证。开票方、受票方可以自行下载、存储;可以选择合适纸张打印电子发票,作为记账联、发票联等凭证使用。

三、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备条件的自营电子商务企业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以上线运行电子发票系统,在电子商务交易后开具电子发票。

四、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税务机关统一制订。取得电子发票运行资格的纳税人应通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事项。

五、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由电子发票系统自动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存、报送。

六、取得电子发票运行资格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七、电子发票可以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受票方取得电子发票后,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由受票方提出申请后,开票方可以开具与原发票内容一致、金额相同的红字电子发票。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对应的原电子发票信息时,查询结果应包括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电子发票的内容。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原发票不得再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使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伪造、变造电子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5日起施行。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20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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