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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0]104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0-07-0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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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7-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需年度中间调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就其全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二、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仍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仍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印制。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建账健制,按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户数要严格控制。

    五、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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