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三资”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等项且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财农[1991]5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4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1991-07-22 |
各县、宝山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6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第71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建造商品房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答复》两个文件的精神,经研究,本市对“三资”企业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三资”企业占用耕地,从事商品房开发,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建造职工宿舍和外商别墅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