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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三资”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等项且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财农[1991]57号
法规类型 100114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1-07-22

关于对“三资”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等项且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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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7-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县、宝山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6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第71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建造商品房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答复》两个文件的精神,经研究,本市对“三资”企业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三资”企业占用耕地,从事商品房开发,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建造职工宿舍和外商别墅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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