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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12〕67号
法规类型 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2-04-1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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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的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主体),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乡镇政府性债务由其所属县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

(三)统筹规划,程序规范,注重实效;

(四)“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财政、金融办、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办公室),债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与财政预算同步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由各债务主体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包括举借、使用、偿还计划等内容。

第六条 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债务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债务主体的负债规模应与其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复下达到相关债务主体,并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报同级人大审批。

第八条 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债务管理办公室批复下达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和未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债务主体应根据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合理筹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政府性债务成本。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债务主体应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 债务主体应及时办理政府性债务项目竣工决算,并在决算批复后10日内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决算和政府性债务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等有单独管理规定的债务,应纳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按相应的债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偿债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谁举借、谁偿还”,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

第十七条  债务主体应加强政府性债务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

第十八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下列资金可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三)债务主体的其他收益;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六)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情况,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债务风险等情况综合测定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并进行债务控制。

负债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地方地区生产总值×100%

债务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100%

偿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100%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偿还风险。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动用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日常管理。政府偿债准备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小组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负责统计汇总政府性债务,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切实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能,对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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