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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8〕112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05-05

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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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5-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保监厅函〔2008112

深圳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中介行政审批范围的请示》(深保监发〔2008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5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3号),对于从事以下保险中介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应使用规范的名称。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二、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三、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从事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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