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地税函[2006]13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6-03-22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在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过程中,除《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情况外,其余均由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市局或分局)直接办理有关免征手续,不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O O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