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发[2009]11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9-05-25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14号)中第三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