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国税流[2000]38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0-07-25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之前收购的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应补提的进项税额,由纳税人计算统计并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批准后予以补提。
二、请各局于8月20日前将确认应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的库存数量、金额及进项税额汇总统计后上报市局。
2000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3日 国税函[2000]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
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二)应补提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提的进项税额=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库存数量×按不同年度国家确定的收购单价×3%
三、具体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要做到账物对应核实。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二)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抵扣情况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