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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工作纪律的规定
颁布单位 163 发文文号 黔财采〔2006〕38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贵州 发布日期 2006-12-11

关于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工作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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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2-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州、州、地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严格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工作纪律,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使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工作依法进行,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现对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工作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开标大会纪律

  1、按时举行开标大会。

  2、参加开标大会的投标供应商、采购人代表、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按时到场。

  3、参加开标大会人员一律关闭手机,不准高声喧哗、交头接耳;要保持会场安静,对唱标有异议的,待唱标完毕后举手提问;参加开标大会人员、不准在会场内来回走动或中途退场。

  4、对扰乱开标会场纪律的人员一律劝其退场,不听劝阻者,采购代理机构可责令其退场。

  二、评标纪律

  1、评标工作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择优、保密的原则。

  2、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指派专人主持。评标委员会在开标之前两小时内,由随机抽取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不设组长,实行独立评审),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3、采购人代表出席评标会议人数规定:除参加评委的代表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准进入评标现场。

  4、在开标、评标活动开始前,凡到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在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考察的采购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采购人代表出席评标会议。出席评标会议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或发表诱导性语言,违者由监督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当场予以制止,不听劝阻者,责令其退出现场,或通知其单位更换代表人。

  5、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委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进行认真评审,做到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评标过程和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采购代理机构出席评标会的人员,只负责评标工作的组织和有关具体事务的办理,以及评委对招标文件不清楚之处进行解答;不能参与评标,不得发表个人意见,更不准发表诱导性语言;违者由监督人员当场制止,不听劝阻者,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类似情况多次发生的,由批准代理资质的财政部门给予暂停或取消其单位采购代理资格等处理。

  7、出席评标会议的监督机构人员要自觉带头遵守评标纪律,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作好表率。其主要职责:监督采购代理机构和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平公正的评标,制止参加评标会议的人员发表诱导性语言等。

  8、出席评标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监督机构人员在评标活动开始时应主动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并统一交由工作人员保管,评标工作结束后退还其本人(有座机时使用一部座机,无座机时只准许工作人员留一部手机便于业务联系)。

  9、在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在评审项目中,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查实,将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出席评标会议的人员不得将评标过程、结果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公告评标结果前不准泄露评标结果,不准将评标资料带出会场,违者责任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将不需要的资料立即烧毁或用碎纸机销毁。

  11、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委和采购人代表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严禁打电话和接见场外人员;除参会的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不含采购单位监督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必要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12、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一律实行挂牌评标;挂牌证分专家评审证、监督人员监督证、代理机构人员的工作证等三种,且三种证的颜色要明显区分;评审专家相互之间的座位要隔离开,代理机构要派专人负责现场秩序和纪律。

  13、评标过程中,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之处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请示权威部门作出法定解释,涉及到招标文件的由编制招标文件的机构和部门负责解释。

  14、实行暗标评审的,其投标文件和产品样品的评审编号和编号保管,由监督管理机构参加监督的人员负责;在评标委员打完分后,再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提供的产品样品编号交评委。

  15、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只能带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书(副本),在公告期和未发中标通知书前,不得接触供应商和泄露评标结果,违者取消今后参加评委资格和采购代表资格,情况严重的,可以作为废标处理,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纪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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