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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财会[2013]24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12-24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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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1224

 附件: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附件下载: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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