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5号 |
法规类型 | 海关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1-05-27 |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所列的“冷冻的橙汁”(税号2009.1100)、“非冷冻的,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橙汁”(税号2009.1200)、“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葡萄柚(包括柚)汁”(税号2009.2100)及“混合水果汁”(税号2009.9010)等货物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1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1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