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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3]4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3-04-22

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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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4-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3〕47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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