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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通地税规〔2013〕4 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3-06-05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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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6-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或安排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南通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1日

  南通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或安排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是指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并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外籍人员: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以下统称任职)等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外国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及国际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在本市范围内以个人身份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

(三)税法规定的其他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外籍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向外籍人员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五条 在本市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档管理

第六条 外籍人员应当自来华任职或提供劳务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办理个人所得税建档登记。

第七条 建档登记原则上同时采取扣缴义务人网上传递电子数据与上门报送纸质资料的方式。

扣缴义务人须通过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中的企业客户端生成《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文档,并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平台上传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同时将上述资料打印并在首次纳税申报前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

扣缴义务人无法从网上报送电子文档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外籍人员本人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携带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办理建档登记。

第八条 凡来华任职或者提供劳务不超过30天的,不用办理建档登记,但其任职机构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应在外籍人员离境前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携带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办理申报纳税等手续。

第九条 外籍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建档登记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

(一)《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通行证(还乡证)复印件;

(三)委托任职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建档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外籍人员的应税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由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办理建档登记;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取得所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办理登记。

对从两处及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原则上由其选择确定在其中一处办理建档登记。如纳税人要求在两处及以上分别办理建档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允许。

对存在跨县(市、区)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在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税源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市局后由市局根据税法的规定结合纳税人的意愿确定管辖。

第十一条 外籍人员建档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办理建档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已办理建档登记的外籍人员离职、离境的,应当在离职、离境前办理税款清算。结清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应当为其办理自然人登记注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离境税款清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已办理税务建档登记的外籍人员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风险评估部门发起风险任务,税源管理分局开展核实,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核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已办理税务建档登记的外籍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风险评估部门发起风险任务,经税源管理分局开展核实确认外籍人员已离职、离境的,由征收税务分局凭税源管理分局的调查核实报告办理自然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 日常申报

第十四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采取扣缴义务人扣缴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凡税法明确规定由扣缴义务扣缴税款的,一律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外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并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选择网上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申报方式,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纳税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采取网上申报的,一律通过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客户端生成数据,并通过江苏省地税系统网上申报平台上传。

第十八条 采取非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税务分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客户端生成的DAT文件(扣缴提供);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外籍个人支付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或者其委托人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章 年度申报

第二十条 建档登记的外籍人员年度终了后未离境的,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的,应在次年3月底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应重新确认其个人基本信息和汇价折算情况,按实申报全年在华工作时间、相关减免税待遇和全年取得各项收入情况,汇总计算全年应缴、应补税金,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年度申报时,选择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当使用客户端生成外籍人员年度申报信息电子文件,通过江苏地税系统网上申报平台上传,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报送下列第(二)项确定的附报资料;选择非网上申报方式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报送下列申报资料与附报资料:

(一)年度申报时应报送下列申报资料:

1.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

3.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确认书;

4.工资薪金所得汇价折算确认书;

5.企业现行福利政策确认书;

6.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确认书。

扣缴义务人或者外籍人员(代理人)应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表格上签字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年度申报时应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必报);

2.护照或台胞证等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必报);

3.境内、外收入证明(工资奖金福利证明或明细工资单)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必报);

4.在境内、外机构兼任职务的,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选报);

5.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选报);

6.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选报);

7.如对外捐赠,还应提供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选报)。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资料后应当作完整性审核,审核无误的,受理申报,在导入非网上申报人员数据的同时,将纸质资料扫描进影印系统,同时将纸质资料移交档案中心归档。资料不完整的,受理工作人员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书面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

征收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税源管理分局进行审核;税源管理分局结合影印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要求其重新填报。

第五章 离职、离境清税

第二十四条 凡年度中间任职期满或提前离境的外籍人员,应在离职、离境前办理个人所得税离职、离境清算。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离职、离境清算税款的,网上申报用户应当使用客户端生成电子文件,通过网上申报平台上传。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报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附报资料;选择非网上申报方式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报送下列申报资料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附报资料:

1.个人所得税离职离境清算表(必报);

2.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必报);

3.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确认书(必报);

4.工资薪金所得汇价折算确认书(必报);

5.企业现行福利政策确认书(必报);

6.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确认书(必报)。

扣缴义务人或外籍人员(代理人)应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表格上签字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的离职、离境申报资料后应当作完整性审核,审核无误的,受理申报,在导入非网上申报人员数据的同时,将纸质资料扫描进影印系统,同时将纸质资料移交档案中心归档。资料不完整的,受理工作人员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书面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

征收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的离职、离境清算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税源管理分局进行审核;税源管理分局结合影印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要求其重新填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高收入者风险识别模型建设,依托省局风险管理平台开发风险识别指标,科学设置风险积分,合理划分风险等级,结合风险应对能力按照高、中、低等级发起风险应对任务,有效组织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识别与应对。

第二十八条 下列外籍人员应当作为风险管理的重点对象:

(一)申报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明显偏低的;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的。

(二)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异常的,主要包括:年平均工资负增长的;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三)外籍人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取得所得,没有合并申报的。

(四)存在其他异常现象,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开展风险应对的。

第二十九条 在风险应对过程中,税源管理分局发现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有涉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与处罚。凡按规定应当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移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南通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地税规〔2013〕4号通地税发〔2008〕188号)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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