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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沪地税流[2003]251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3-05-20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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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5-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向用户直接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是指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号)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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