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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90]财综字第24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0-03-13

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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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03-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局转来你院“关于要求对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征税和征收各种基金的函”(法(司)函(199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目前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不足。”根据上述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准予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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