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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公告〔2013〕25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05-17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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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5-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11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4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7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KEMONE公司继承原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在该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托菲纳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法国阿托菲纳为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名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521日起,对以KEMONE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托菲纳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的价格承诺执行;对以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9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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