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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1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12〕60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12-06-20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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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6-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转型升级、建设 幸福广东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坚持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坚决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 否决制度,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决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

二、明确治理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收费和各种惠农补贴补偿款落实、建设维护农村基础设施向农民筹资筹劳等方面开展重点监督。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不断拓宽监管领域,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履行监督、管 理、审核等职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各项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督,逐步扩大全省农民负担监测网建设范围,实现监测网点覆盖主要农业县(市、区)。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落实减负制度,保障农民权益。一是落实涉及农民收费文件审核制,各地要全面审核清理现行涉及农民收费的文件,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立即改正,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要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会签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二是落实涉农税 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落实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决制止用各种行政手段摊派征订任务。

四、尊重农民意愿,规范筹资筹劳。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的要求,积极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征询民意试点工作,及时了解、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议什么、做什么、怎样做都让农民自己来决定,不得包办代替、强迫干预。在筹资筹劳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农民负担监管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 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4号)的规定执行,禁止变相向村民集资、摊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意见。要采取县(市、区)自查、市检查、省抽查的方法,于今年第三季度开展专项检查治理,通过明查暗访、群众监督、抽查督导等方式,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健全管理制度、纠正违规问题。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区),省、市要 联合实施综合治理,地级以上市也要对问题较多的镇(乡)及行政村实施综合治理;对各级涉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督办。同时,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年度检查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定期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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