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