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工商个字〔2008〕18号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2-04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个字〔200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