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0]20号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01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0-02-13 |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江西、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石油资源,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有关“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对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
四、开采陆上油(气)田所取得的原油和天然气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缴纳5%的工商统一税。
原油的工商统一税按照合作油田的产量以原油实物缴纳。
五、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