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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甘肃 发布日期 2005-06-2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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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6-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省局研究决定,本省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的,指定为《甘肃经济日报》,刊登声明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号《纳税人》编辑部

    联系电话:0931-8829526 3883493

    传 真:0931-8829526 联 系 人:杨存泰

    邮 编:730030.

    网 址:nashui_ren.sina.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后,如何刊登遗失声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文件已作了规定,现根据各单位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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