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教〔2009〕 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9-01-21 |
各市(州、地)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 102号)精神,为支持引导各市(州、地)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贵州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一、为支持引导我省各市(州、地)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 2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02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我省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校为主解决。各地有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对符合规定接收条件的,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三、本暂行办法中的城市是指设区的市以上城市和各市(州、地)所在地的县级市,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而在城市务工的劳动者。
四、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上年有关统计资料等数据,采取因素法安排奖励资金。
(一)基础因素。各地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总人数、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外省迁入学生数占本地户籍学生数的比例等。
(二)投入因素。各地出台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投入政策,对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情况,对接收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的经费支持情况等。
(三)管理因素。各地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服务、管理措施,减免收费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五、财政奖励资金,要向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城市公办学校倾斜,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六、各地要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七、各市(州、地)、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等问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扣减奖励资金。
八、财政奖励资金是对各市(州、地)的县级市(区)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奖励。各市(州、地)可安排资金,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读学校的具体支持措施。
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