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2003]17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3-12-05 |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统一全省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精神和我省近年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行计税工资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调整为月人均960元,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