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3年孤儿助学工程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民办函〔2013〕167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05-1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孤儿保障工作的有关部署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孤儿助学工程的通知》(民办函〔2009〕187号)精神,切实保障孤儿接受教育的权利,我部于2009年启动了孤儿助学工程,并委托部属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原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实施。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孤儿助学工作,现就大龄孤儿招生事宜通知如下:
一、助学对象
具备高中文化程度(普通高中、中专、职高),在机构集中养育或社会散居且年龄在16-20周岁的孤儿(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考的孤儿不受年龄限制);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事实孤儿。
二、助学内容及学制
(一)成人大专班。
各地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孤儿到学院就读成人大专预科班,由学院集中辅导文化基础课。辅导结束后,统一组织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科。考试合格,经正式录取后进入学院成人大专班学习。学习专业为社会工作、公共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方向)、民政管理(彩票营销与管理方向)、婚庆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社区服务与管理(家政管理方向)、物业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康复辅助技术与服务、假肢矫形器设计与制造等专业,学制为2.5年。孤儿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及杂费,并每月补助基本生活费700元/人。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将获得国家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推荐就业。
(二)普通高等教育大专班。
具备当年高考条件的孤儿,可第一志愿报考学院,达到学院录取条件的孤儿,优先录取。孤儿进入学院后,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学专业。孤儿在校期间除享受国家普通高考生的待遇外,还享受该项目全额资助的学费及杂费,并每月补助基本生活费700元/人。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将获得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推荐就业。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参加北京市教委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考试合格,可进入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一)成人大专班招生。
请各地民政部门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孤儿推荐信息表(见附件1)和孤儿助学项目合作协议(见附件2),通过传真或E-mail发至学院。
普通高考招生.
按各省高考报名统一安排进行,可第一志愿填报学院。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从关爱孤儿成长、促进孤儿成才、切实保障孤儿权益出发,高度重视孤儿助学工作,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孤儿助学工程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对孤儿的身份认定和入学资格严格把关,认真统计汇总符合助学条件的孤儿。
(三)孤儿入学时,需携带儿童福利证原件(如无儿童福利证的,需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孤儿助学协议原件(机构养育孤儿由机构负责人签署,社会散居孤儿由法定监护人签署)、健康证明原件(近3个月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附件:1.2013年报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孤儿推荐信息表
2.孤儿助学项目合作协议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