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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6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01-22

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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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1-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法检目录)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31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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