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黑地税发[2000]16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2000-09-21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不论如何核算,均按实际售卡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各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的话费收入不再征税。
三、对省电信公话公司(原省号簿公司)预收款帐户积存的预收款剔除各电信部门库存有价电话卡后的余额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本通知从2000年10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