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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津国税注[2007]3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07-03-0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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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3-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要按照市局《关于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注〔2006〕7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对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各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进行监管、检查。

  二○○七年三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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