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社)、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6]45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