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同城通办服务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3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08-30 |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跨区同城通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市国税局辖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涉税事项,可自主选择到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机构办理,但无证照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暂不适用。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市国税局辖下纳税人出具纳税证明的涉税事项,可自主选择到本公告附件2列明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机构办理,但以下情况暂不适用:(一)办理需加盖税务分局、区国税局或市国税局行政公章的纳税证明;(二)出具的纳税证明涉及免抵税额,或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发生。
纳税人如需了解相关业务办理事宜,请登录佛山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s12366.gov.cn)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1.佛山五区可实现跨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国税办税服务机构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