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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津国税一[1996]3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1996-09-0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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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9-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对由各单位随增值税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的有关征退问题,经与市财政局协商,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货单位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对供货单位多缴纳的增值税,各区、县国税局(分局)在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退还时,相应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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