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辽地税函〔2008〕28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12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9-02-02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落实: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每年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次,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请。
二、经备案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
二00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