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8〕10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6-03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8〕30号),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符合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标准的单位,可向我分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单位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需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3号)第十二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材料齐全的,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我分中心作出审批结果。15日内不能作出审批结果的,由我分中心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