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20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9-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锐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