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综[1994]109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4-07-03 |
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的遗留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关于“两金”清理入库问题,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如:关停并转和长期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由各税务分局提出意见,并对欠交“两金”数额由小到大分户顺序列表,于1994年7月30日前上报市税务局。对累计欠交“两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对欠交原因分别按户附文字说明,一并上报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94)财综字第6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