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0]69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0-09-06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