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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6]198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4-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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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4-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物储财[1995]399号)。考虑到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1997年底前,继续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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