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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6 发文文号 财驻赣监字[2009]78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西 发布日期 2009-10-20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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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0-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月申请退税;其余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  税。

二、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就辖区内的退税企业原则上按一个批次集中申报退税资料,负责终审的专员办审核  同意后,对初审财政机关就所辖退税企业按一个批次汇总(即同一个退税文号)下达“退税批复通知书”(附件二,专员办适用),初审财政机关据以分别对企业下达“退税批复通知书”(附件三,初审财政机关适用),同时开具《收入退还书》,相关国库根据专员办汇总下达的“退税批复通知书”和初审财政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三、退税资料须增加《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货物情况表》(附件四),主要包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销售货物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销售对象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同时须经初审财政机关和国税主管机关盖章确认。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经当地国税主管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退税资料必须进行实地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在审核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审核程序,出具详细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备,业务是否真实,对企业销售货物情况,购销环节合同及支付凭证,销售确认,个人身份有效证明等资料的审核情况应详细说明,并提出是否同意退付的意见。《江西省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填写不下的,可另附初审意见报告书,并盖章确认)。

六、纳税人当月销售再生资源所缴纳的增值税400万元以上的(含400万元),应予以重点审核,除须按第五条出具审核意见外,还须要求申请退税企业按月提供再生资源购销合同的复印件(购入环节对方是个体经营户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购货单位收到销售单位再生资源项目名称、数量与金额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购货单位向销售单位支付货款的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初审财政机关和国税主管机关须对以上资料逐一进行核对并盖章确认,留作备查,复审和终审机关将不定期对其进行抽查。

七、严禁各种形式的预缴增值税税款现象,对预缴税款初审时就应一律剔除,如初审没有剔除的,复审和终审机关将对初审财政机关进行通报并对预缴的税款不予退付,同时对预征税款的国税部门向省国税局反映。

八、初审、复审、终审机关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相互进行通报。复审和终审机关将适时对有关退税事项进行实地抽查。

九、再生资源退税范围严格按119号文件规定的再生资源具体种类办理。今后,企业申请退税的种类不属119号文规定的种类范围,初审财政机关应不予受理。

十、初审财政机关上报初审资料时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江西省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财驻赣监字[2009]13号附表四)电子文档。

(二)《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情况表》(附件五)及电子文档。

十一、各基层部门或单位反映涉及退税政策的问题,应及时向专员办和省财政厅请示,涉及税收征收方面的问题向省国税局请示。江西专员办联系人及电话:邹兴荣 0791682026813807919778);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彭世明0791728760213970825767);省国税局联系人及电话:林美银07916202190

十二、本通知自2009101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

附件二:退税批复通知书格式(专员办适用)附件二.doc附件四补充材料.xls

附件三:退税批复通知书格式(初审财政机关适用)

附件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货物情况表》

附件五: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情况表.xls

 

江西省财政厅

00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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