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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释〔2013〕23号
法规类型 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0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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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9-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9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9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912

法释〔2013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9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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