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19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4-0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4-01-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2003年12月10日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