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本市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价管[2013]18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13-11-13 |
各有关垃圾焚烧电厂,市电力公司:
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现将本市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本市燃煤电厂现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二、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三、市电力公司根据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每月提供的生活垃圾处置量计算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并相应结算电费,同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核实、确认并公布各垃圾焚烧电厂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四、垃圾焚烧发电费用实行两级分摊,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本市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市电力公司负担每千瓦时0.10元,市电力公司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五、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如实提供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文件、垃圾处理合同,以及相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等材料,完整保存垃圾发电上网电量、价格和垃圾处理量等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虚报垃圾处理量、不据实折算上网电量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本通知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