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国税函[2004]23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04-12-08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后各单位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必须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各项要求进行,严格遵循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省局,以确保省局按时向总局报送有关情况。
三、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