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务院关于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函[1994]90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1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8-2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新政发[1992]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区位于新市区的地窝堡地区,东至太原路,西至乌昌公路,南到河南路,北至迎宾路,规划面积为4.3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为1平方公里。
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引进外资与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积极扩大出口,促进全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要加强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坚持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