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5 | 发文文号 | 苏财税[2007]18号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07-03-21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
三、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四、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改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
五、本通知所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上述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办法由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六、本通知自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