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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公复字[1996]2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2-13

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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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2-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的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吉公明发[96]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的都是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行为人因贩卖毒品数量很小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为严厉打击贩卖毒品犯罪活动,无论贩卖多少毒品,都应按照刑事办案程序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对确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起诉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此复

    相关文件: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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