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海财综[2007]42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7-02-26 |
海淀区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并且实际收到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清算期企业、关停企业等。
二、财务报告内容
(一)2006年度会计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06]530号)的要求执行(通知的具体内容可到北京财政企业服务网www.bjczqyfww.com.cn----重要通知上查询)。
1.已投产(营业)企业、清算期企业、关停企业等报送4张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现金流量表;
(4)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2.筹建期企业报送3张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企业编写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反映企业整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投资构成、投资进度以及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
3.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4.企业享受各项财税优惠奖励政策的情况;
5.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土地使用费及各项税金的缴纳、欠缴以及消费基金补贴的清缴情况。
(三)审计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含外籍),对本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除明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外,还应关注以下内容:
1.企业各项税金的缴纳及欠缴情况;
2.土地使用费的清缴情况。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若发现上述方面存在问题,企业又未予调整,则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未进行财政登记的企业,应先行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否则,注册会计师将不得受理其年度审计。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京财外经[1999]12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财务报告报送要求
各企业应同时报送电子版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做到报表齐全、数字准确、表间对应关系相符、字迹清楚、签章完备、报送及时。
四、报表编报方式
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
(一)网上系统。
企业可于2007年3月1日起,登录海淀区财政局网站www.bjhdcz.gov.cn首页后,点击“企业管理”,进入“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报送”系统,在网上编报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并在全部报表报送成功、系统审核无误后,进行报表打印。从网上系统打印的全套纸质会计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财政登记证副本一并报送海淀区财政局。
(二)软件光盘。
不便于网上报送的企业,可于2007年3月1日起,到海淀区财政局一层对外服务大厅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软件的光盘,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使用步骤(详见附件1)进行报表安装和数据编报。经“全审”合格后的会计报表数据应存储于软盘(或其他移动存储盘)中,与加盖公章的全套纸质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财政登记证副本一并报送海淀区财政局。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主代码为“110108”加上“组织机构代码”构成。组织机构代码应为9位,其中包含“--”的,应将其省略,只输入“--”前后的数字或字母。
(二)“所属行业”应依据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选择,并务必按“小类”划分,填写至分类的最末一级。
(三)报表中“年初数”应与2005年度会计报表相应项目的年末数一致。对本年度年初数与2005年度年末数不一致的情况应做出说明。
(四)按照财政部(财企[2006]67号)《关于〈公司法〉实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详见附件2),从2006年4月1日起,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因此,报表中“法定公益金”年末数为零、“提取法定公益金”本年数为零。
(五)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1.表中第1-4行,汇编企业户数无需填列,直接点击“运算”即可,默认应为1;
2. 表中第5-10行,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注册资本应按合同规定的汇率或出资日汇率折合人民币填列。企业借款额应以人民币借款加外币借款按年末12月31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的数额合并填列。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借款。
3.表中第39-42行,外汇收支各项不包含借、还外币贷款及购汇、结汇,且务必以美元为单位填写;如企业外汇收支为其他外币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表》折合为美元。
4.表中第43-46行,年初应收账款、年初存货、年初所有者权益及年初资产总额所对应的“上年数”和“本年数”应分别填列2005年和2006年的年初数,且“本年数”应等于资产负债表中各对应项的年初数。
六、报送时间及地点
纳入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企业,请于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本通知要求将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报送至海淀区财政局,并携带财政登记证副本。
报送地点: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一层对外服务大厅(具体乘车路线可拨打语音电话88488479)
技术支持:88488521、88488232
咨询电话:88488207
特别提示:所有企业务必保留本年度财务报告的电子版及纸质材料底稿,以便相关部门检查。
附件1:使用光盘软件编制报表的步骤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使用光盘软件编制报表的步骤
第一步 安装软件(完全采取默认方式)
第二步 修改单位标识,即将“qy”改为本企业名称。
第三步 会计报表数据录入
1.数据录入前,点击“增加”。
2.填写封面信息。
注意:“企业主代码”务必核对准确,点击“确定”后不可修改。
3.封面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确定”,进入报表录入界面,出现的报表类型取决于填写封面信息时所选择的行业类别。
注意事项:
(1)录入报表数据需以回车确认。录入时可选择“边录边审”状态。
(2)绿色单元格为自动运算项,不必填列。
(3)善于使用右键功能,如生成excel文件、计算器功能等。
(4)录入过程中不要点击“删除”。
4.所有报表数据录入完成后,务必进行“全审”。若数据审核不正确,将无法上报。
5.全审通过后方可打印报表。
第四步 数据上报
经“全审”合格后的会计报表数据可通过“数据上报”功能输出。点击“数据上报”后,出现的对话框显示“请输入此卸出文件的名称”,系统默认的数据输出地址为C盘,此时可点击右侧小图标,选择输出地址,将数据文件存储在拟报送的软盘中,连同其他报送资料,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至区财政局。
特别提示:
(1)存储的数据文件扩展名应为 .jqd.若采用软盘报送方式,为防止软盘损坏而造成数据丢失,建议存储备份两张以上软盘。
(2)采用软件光盘编报会计报表的企业,请务必使用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软件,以免审核时出现参数不匹配而不能通过审核的情况。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我国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评估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二、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
库存股注销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
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三)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