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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公告2012年第42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2-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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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8-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补充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海关总署开发了补充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通关过程的补充申报进行电子化管理。现就启用系统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在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时,一并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二、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时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审核的过程中,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可通过系统发送电子指令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打印纸质补充申报单(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递交现场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补充申报单,无需递交纸质补充申报单。

  五、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的修改、撤销等比照报关单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制发《补充申报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补充申报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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