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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5 发文文号 苏财农发〔2006〕39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1-12-20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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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2-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制订《江苏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江苏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是检查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检验农业综合开发成效,改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验收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实施方案等。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工作、资金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对项目管理工作主要验收内容:

1.前期准备,包括开发规划、项目库、项目评估论证等。

2.计划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即核查批复的各类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3.项目效益,包括农业结构调整情况、项目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情况等。

4.项目建后管护,包括工程完好串,管护人员、管护措施、管护资金落实情况等。

5.项目档案及其它,包括项目档案收集装订情况,项目库、项目土建(物资)招投标(采购)资料情况,项目区标志、标牌设立情况,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验收内容:

1.资金配套到位情况。包括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及拨付情况、银行贷款、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2.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按计划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超范围使用财政资金,有无挤占、挪用现象,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情况等。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财政资金县级报帐制度,有偿资金发放抵押担保制或委托银行放款制,审计制度等。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省级下发项目验收通知,明确具体的验收时间和要求。

第九条 被验单位按职责权限做好项目自验和上级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条 省级组织验收组。对验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验收组按计划前往被验收单位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组工作程序:

1.被验单位及时向省验收组提交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资金管理及验收工作等)、审计报告、验收统计表等相关项目验收资料。

2.听取被验单位汇报。

3.查阅文档资料,了解各项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4.审查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

5.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

6.走访项目区农户。

7.绩效考评。

8.验收打分。

9.与被验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验收组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及计划执行情况,资金筹集到位及使用情况,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等。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及时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汇报验收情况。

第十四条 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在全面总结验收情况的基础上下发验收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市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市颁发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项 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所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均由省级统一组织。县级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市级负责一般土地治理项目和一般产业化经营项卧的验收;省级负责省级及国家评估的土地治理项目和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验收,并负责对市级验收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工作按项目年度,一年一验。

第十六条 验收组的组成人员必须包括财务、水利、农业和林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省级对市级验收情况进行核查,主要是核查市级验收组织情况,验收程序和内容,验收结果、审计及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对市级验收的项目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验收组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个县验收时间1-2天。

第十九条 验收组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各级开农、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验收纪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二十条 省验收组将根据被验收项目和抽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被验单位作出合格不合格两种评价。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或抽查的项目县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

2.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按批复的项目计划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合理、治理措施得当,有效排除制约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项目区新增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3.及时、足额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4.按规定落实财政有偿资金债务,能够按期、足额偿还,无抵顶和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5.财务管理规范,无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

6.工程管护制度、人员、经费能够落实,抽验单项工程保持完好;

7.按国家和省级要求,执行项目公示、招投标、监理等规章制度,部门间积极协调配合;

8.文档资料齐全,工程决算、验收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同抽验结果一致。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或抽查的项目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评为不合格

1.无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2.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90%;

3.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4.拒绝向验收组提供银行对账单、原始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

5.县级财政未按规定足颜安排配套资金;

6.用当期财政资金抵顶以前年度应归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影响项目正常建设;

7.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影响项目正常建设;

8.未实行三专管理和县级报账制;

9.擅自调整、变更项目计划;

10.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核查结果同验收结论存在严重偏差。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的市如出现1个(含1个)以上不合格的项目县,或市财政未按规定足额安排配套资金、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挪用、抵顶、挤占项目资金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验收组对被验收市项目的评价,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作出验收结论,对通过验收的市颁发验收合格证

第六章 验收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验收评价为合格的市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因素分配法,作为增加下一年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一定问题,但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针对问题限期整改。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后,根据整改结果颁发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评价为不合格的市、县,限期整改,并调减下年度项目资金。对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然存在严重问题的,取消项目县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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