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梅地税函[2006]152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6-12-08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企业处置资产以及已认定为无差额的销售、转让,从2006年12月1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